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86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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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黃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8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45,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2,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