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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3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邱泰錄王琁高瑞聰

上訴人
高雄市林園區苦苓腳自辦市地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蔡佳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龔琪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5月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4,35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5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34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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