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楊淑珍
- 法定代理人陳榮德、葉秀燕
- 上訴人祐茂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王向榮、王邦宇、王薇雅、王振中、林秀玉、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祐茂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德 訴訟代理人 方浩鍵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向榮 王邦宇 王薇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瑩紋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振中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洪肇垣律師 被 上訴 人 林秀玉 仲捷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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