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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郭宜芳黃悅璇徐彩芳

上訴人
初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義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臻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87,19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8,5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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