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瑞敏交通有限公司、徐進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48號 上 訴 人 瑞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進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世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39,26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4,3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