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郭宜芳、黃悅璇、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謝郭幼
- 上訴人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盛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5,487元,應徵第 三審裁判費34,0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王紀芸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