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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交付文件供閱覽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宛榆

上訴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惠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宜蓁律師
被上訴人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航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趙禹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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