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供閱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5 日
- 法官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朱庭界、丁旭東
- 上訴人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梁家惠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上訴人 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旭東 訴訟代理人 李佳航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趙禹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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