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文件供閱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陳宛榆
- 法定代理人朱庭界
- 上訴人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向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新生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朱庭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谷民生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交付文件供閱覽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113年度上更 一字第1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條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 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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