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全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以上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韓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一0年度抗字第一五七號假 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其已無再為假扣押必要, 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