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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全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許明進張維君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陳桂生

  • 原告
    )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日大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育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佢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生 以上二人共同 相 對 人 韓宜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0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一一0年度抗字第一五七號假 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以其已無再為假扣押必要, 聲請撤銷如主文所示之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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