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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3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蘇姿月劉定安郭宜芳

聲請人
即債權人
統揚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靜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維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抗字第85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以112年度抗字第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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