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全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處分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陳大儒
- 原告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6號 抗 告 人 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儒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賴政鉉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3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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