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永晉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一
- 法定代理人
- 再審相對人 五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慶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敘明究係對於民國106年8月9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01號裁定、106年10月30日本院106年度再字第19號裁定、108年4月25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03號裁定或109年5月14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89號裁定聲請再審?苟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則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