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4號
- 再審原告
- 周施秀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允良營造有限公司、梁慶源沈鈺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74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