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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許明進周佳佩蔣志宗

再審原告
周施秀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允良營造有限公司、梁慶源沈鈺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3,74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6,1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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