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再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蔡麗環、洪平森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再審原告 洪平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萬1,512元(一、就432-1地號土地使用權部分:公告土地現值5萬4,000元/㎡×面積19㎡=102萬6,000元;二、就863建號專用權及移除障 礙物部分:面積729.3㎡×建物課稅現值單價3,840元=280萬0,512元+移除障礙物費用1萬5,000元=281萬5,512元;前二項合計為38 4萬1,51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8,67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