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8號
- 上訴人
- 新富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勝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17,97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1,1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