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法官許明進、張維君、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村上佳津宏
- 上訴人唐富家
- 被上訴人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唐富家 訴訟代理人 張雨萱律師 劉思龍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佳津宏 訴訟代理人 李羽加律師 黃毓棋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法 官 張維君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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