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唐富家
- 訴訟代理人
- 張雨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伊格爾博格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村上佳津宏
- 訴訟代理人
- 李羽加律師
黃毓棋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上字第17號
黃毓棋律師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因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動法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