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秦慧君
- 法定代理人黃一中
- 上訴人關松屏、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關松屏 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 複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 上 訴 人 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中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黃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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