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再字第1號
再審聲請人 蘇莞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林月媛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度家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