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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1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邱泰錄王琁高瑞聰

上訴人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8萬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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