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

給付逾期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周佳佩

附帶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公司(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976,4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33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