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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朱冠諳、李青枬

  • 上訴人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諳 被 上訴 人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王宸博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原判決原載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然應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誤繕,爰依前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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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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