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 上訴人
-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冠諳
- 被上訴人
-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青枬
- 訴訟代理人
- 李恩喆
王宸博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原判決原載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然應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誤繕,爰依前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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