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上訴人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諳
被上訴人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王宸博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原判決原載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然應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誤繕,爰依前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