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朱冠諳、李青枬
- 上訴人光昱能源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光昱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冠諳 被 上訴 人 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枬 訴訟代理人 李恩喆 王宸博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原判決原載為「自立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然應為「自力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誤繕,爰依前開法條,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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