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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再字第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周佳佩

再審原告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芳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聲明請求再審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500,292元,應徵再審裁判費38,773元,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工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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