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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88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蘇姿月劉定安郭宜芳

抗告人
葉慶華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相對人
蘇郁喬
相對人
高雄市路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景清 住同上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18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188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