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4 日
- 當事人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楊兆景、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蘭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禾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兆景 相 對 人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蘭英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8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 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 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陳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