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石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本院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