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抗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周佳佩
- 法定代理人石國
- 原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45號 抗 告 人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珊嘉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依凡順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本院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蔡佳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