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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易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黃宏欽郭慧珊陳宛榆

原告
吳巧薇
被告
周積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36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113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O樓「緹娜髮型店」(兼住家)之負責人,於民國111年6月12日19時34分許,在上址髮型店前,因認遭伊挑釁,竟基於公然侮辱犯意,接續6次以「破麻」(台語)一語辱罵伊,足以貶低伊名譽,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下同)20萬元,為此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主張之事實,尚未經刑事判決確定等語為辯,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主張上述事實,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被告於被訴妨害名譽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審理程序中,均坦承有於上述時地口出「破麻」等語,核與原告於警詢中所述大致相符,復有錄影光碟、譯文、被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可佐。而依刑事案件一審審理時勘驗被告所提錄音之譯文(如附表所示),足見當時情境係被告在「緹娜髮型店」內,與在店門前之原告言語交鋒、一來一往,過程中被告出言「破麻」等語,雖未指名道姓,從語意脈絡及其情境,亦足認其所稱「破麻」是針對原告,且按當時客觀環境,此情為不特定人所得以共見共聞,應堪認定。又所謂「破麻」〈為「破媌(台語)」〉於現今臺灣社會有評價女性私生活複雜、行為不檢點之意,當然有貶低、鄙視他人之意,以被告針對處於對立之原告,口出「破麻」,且次數達6次,堪認有貶低、侮辱原告之意思,客觀上足以讓人感覺難堪、受辱,足以貶損原告之名譽,應為甚明。

㈢被告雖抗辯刑事判決尚未確定云云,然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既因裁定移送而為獨立之民事訴訟,則本院依據調查證據結果認事用法,不因刑事判決尚未確定而受拘束影響。

㈣綜上,原告主張被告所為侵害其名譽權,應為可採,衡情,原告會因名譽受貶損而有精神上痛苦,自得依前述規定,請求給付精神慰撫金。又精神慰撫金之酌定,除原告所受侵害之程度外,尚應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學識經歷、財產狀況及原告痛苦程度等節以定之。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學歷、從事藝術工作,每月收入約3、4萬元,業據原告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2頁);被告為高中畢業學歷、經濟狀況勉持、從事臨時工、日收入2200元,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調查筆錄、刑事案件一審審判筆錄可稽(附於刑事他字影卷、審易字卷);暨兩造如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所示之財產、所得資料(置於本院卷證物袋),及衡諸兩造當時對話情境,原告所受損害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就其非財產上損害請求精神慰撫金,以1萬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1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1月15日(附民字卷第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於第二審刑事訴訟程序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三審,於本院判決後即告確定,自無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併此指明。

六、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畫面時間 111年6月12日 19:36:45 時:分:秒) 原告走在畫面騎樓外。 原告:緹娜出來啊!怎麼不放出來(女聲)  19:36:48 另一女聲:休息中  19:36:50 原告:緹娜,你何必休息,你何必休息啦!你不是欠很多  19:37:02 原告:我在罵緹娜你家這隻狗是再哭夭三小蘇冠豪你家的狗在哭夭三小啦  19:37:30 原告:蘇冠豪你如果不爽去報警察、我跟你說老娘傳著等你、你現在如果一件來我一件回你是你A錢不是我A錢,是你錢賺最多,不是我賺錢,你搞清楚狀況,是你要分錢給大家,不是我要分給人家,你當我不知道你和你老公在搞什麼嗎?  19:38:15 原告:緹娜的老闆娘現在聽說郭秀梅又要出來啦!那張……(語意不清)是你傳出來的嗎?有本事再去搖、老娘要選里長有本事來鬥。戰贏的時候再來  19:38:33 被告:破麻,你說怎樣?(男聲) 原告:錄影中,來,你再罵 被告:阿來破麻,不然你是要怎樣? 原告:你再罵、你說什麼、你說什。 被告:破~麻~ 原告:你要死沒關係 被告:嘿 原告:……(語意不清)再一次。 被告:破~麻~ 原告:你某還是你,你某喔,你某是什麼,再說一次 被告:我某是水某 原告:你某是什麼某? 被告:沒有要跟你神經,…… 原告:我跟你說緹娜的老闆,緹娜的老闆我跟你說,電話住址我幫你準備好,大家法院見,要不要,剛才你罵我,妨害名譽 被告:……(語意不清)  19:39:25 原告:有本事,我跟你說三多氣爆你死給你某看,這樣你還有錢領,給你某領,這樣你有孝順,丟人現眼。  19:40:20 原告:你某是什麼某?你某是什麼某? 被告:水某 原告:我跟你說緹娜的老闆,緹娜的老闆我跟你說,再來罵,再來罵,你說什麼,…… 被告:破~麻~ 原告:你要找死沒關係,……(語意不清)再一次 被告:破~麻~ 原告:你某還是你,你某喔,你某什麼某,緹娜的老闆,緹娜的老闆我跟你說 被告:……(語意不清) 原告:沒有頭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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