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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3號

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洪能超李珮妤楊淑珍

聲請人
秦庠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璦蓉間就本院113年度金再易字第3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53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