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洪能超李珮妤邱泰錄
  •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許承凱、梁慶源、沈鈺峰

  • 原告
    周施秀惠周清水
  • 被告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允良營造有限公司法人梁慶源沈鈺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周施秀惠 代 理 人 周清水 相 對 人 城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芬蘭 相 對 人 允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凱 相 對 人 梁慶源沈鈺峰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梁慶源 沈鈺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26 日、113年5月28日、113年7月2日、113年8月7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 項 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 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 規定 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 光碟應 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 內容之 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 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於必要時,得在法庭內使 用錄影設備 錄影,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2條 第2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上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 於113年4月26日、5月28日、7月2日、8月7日開庭之法庭錄 音光碟,其理由略以:本案迄今從未進行兩造之「言詞辯論」,嚴重違反議事之程序,已造成聲請人無從彌補之「二次傷害」,有聲請交付該次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經核,聲請人係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如前。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三、又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法 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就取得 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邱泰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沈怡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