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117號
- 上訴人
- 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建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瀚翔寵物有限公司、張簡義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係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㈡被上訴人瀚翔寵物有限公司不得再散佈「加拿大渴望寵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在中國大陸涉及走私,因此遭加拿大ACANA(愛肯拿)寵物食品原廠終止代理權」等文字。是其請求給付損害賠償部分,屬財產權上之請求;請求禁止散佈前揭文字部分,則屬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萬4,500元(17萬7,750元+6,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