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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7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許明進蔣志宗張維君

上訴人
尖兵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萬4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璽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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