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劉陳樂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宏瑜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6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