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 上訴人
- 劉陳樂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宏瑜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宏瑜間請求變更要保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