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郭宜芳、黃悅璇、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施世昌
- 上訴人福委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福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世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惠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本訴 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91,405元(計算式:3,538,080元+附表 所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利息353,325元=3,891,405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0,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 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陳雅芳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利息 3,538,080元 111年5月18日 113年5月16日 (1+365/366) 5% 353,32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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