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 當事人富御科技有限公司、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宜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附帶上訴人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美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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