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賴政鉉
- 相對人
- 國聯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大儒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113年度全字第6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6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不得就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3房地(下稱系爭房地)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在案。因聲請人已獲本案勝訴判決確定,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續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假處分裁定、本案訴訟歷審裁判、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系爭房地登記資料可稽,並經本院調閱假處分及本案訴訟卷宗查核屬實。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