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國
- 相對人
- 禾申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芳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7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前因與聲請人即債務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而相對人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即第一審判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命為給付部分,業經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9號廢棄改判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609號裁定、本院109年度建上字第19號民事判決、假扣押裁定可憑,並經本院調閱假扣押卷宗及本案卷宗查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