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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宏欽謝雨真劉傑民

再審聲請人
連恒良
再審相對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台聲字第53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僅於聲請狀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未表明原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再審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謝雨真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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