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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上字第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洪能超郭慧珊張琬如

上訴人
周政瑋
訴訟代理人
陳錦昇律師
被上訴人
張瑋庭即福滿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江沛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5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本人應攜帶被證一、被證三原本親自到庭,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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