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27號
114年度家抗字第12號
- 上訴人
- A02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關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23,42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2,611元,關於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應各徵裁判費1,5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5,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