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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上字第39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國祥楊淑儀陳宛榆

上訴人
陳志中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志原間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114年度家上字第3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72萬7774元【計算式:(分割遺產部分214萬7248元+返還不當得利部分130萬8300)×1/2=172萬7774】,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萬26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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