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178號
- 抗告人
-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又慈
- 代理人
- 賴馨寧律師
- 相對人
-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鈞
- 設高雄市○○區○○○路0號00樓00樓 之0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楊文鈞為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龐德明,於本院第二審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4年8月11日變更為楊文鈞,有經濟部登記公示資料可按,因楊文鈞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楊文鈞為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