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57號
- 再抗告人
- 澔琦創意綠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平川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怡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257號裁定再為抗告。查本件應徵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