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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7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陳宛榆

抗告人
林春凰
抗告人
吳佩真
抗告人
陳文通
相對人
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號欄中關於「14年度抗字第7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抗字第7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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