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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家上字第2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郭宜芳黃悅璇徐彩芳

上訴人
林永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秀娣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6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第三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92,500元(見本院卷第32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6,2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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