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
- 抗 告 人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欄第四行中關於「一八七萬八二一六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二八,0八0,000元」;原裁定第二項第十七、十八行所載「若原審法院命補繳裁判費裁定有誤,並據而駁回上訴,則得抗告」,上該文字前後應加以括號。
理由
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裁定理由第四行引用原審法院已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情形(併見該裁定第2頁第13、14行),自應依職權裁定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按:抗告人對本院114年8月11日所為駁回抗告裁定異議部分,本院依法另行分案處理)。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