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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11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上訴人
開遠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家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美珍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48,001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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