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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57號

返還支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郭宜芳徐彩芳李怡諄

上訴人
富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宜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建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美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徐彩芳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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