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8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邱泰錄高瑞聰王琁

上訴人
蔡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8,2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