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上字第8號
- 上訴人
- 蔡彥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郡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3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9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萬8,24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