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邵佳芸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朕瑋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庭瑀
- 被上訴人
- 葉宛甯
- 被上訴人
- 謝承祐
- 被上訴人
- 陳秀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婉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三、四、五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張庭瑀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7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葉宛甯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謝承祐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5,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陳秀儒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9,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其餘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張庭瑀負擔百分之十二、被上訴人葉宛甯負擔百分之一、被上訴人謝承祐負擔百分之一、被上訴人陳秀儒負擔百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就讀輔英科技大學(下稱輔英科大),被上訴人張庭瑀就讀國立中央大學(下稱中央大學)、被上訴人葉宛甯就讀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下稱德明科大)、被上訴人謝承祐就讀中國文化大學(下稱文化大學)、被上訴人陳秀儒就讀國立勤益科技大學(下稱勤益科大)。張庭瑀、葉宛甯、謝承祐、陳秀儒於民國113年3月至5月間,分別在Dcard社群網站如附表一至附表四「貼文標題」欄所載之文章(以下合稱系爭文章)之「留言區」,使用其等就讀學校名稱,各自發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言論,並揭露足資辨識伊身分之個人資料,故意不法侵害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29條本文、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張庭瑀、葉宛甯、謝承佑、陳秀儒依序賠償伊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20萬元、20萬元、10萬元、5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張庭瑀、葉宛甯應各給付上訴人20萬元、謝承佑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陳秀儒應給付上訴人5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供擔保得為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係於111年間使用Dcard社群網站認識之網友,因有共通話題且相談甚歡,另加入名稱為「Dcard」之LINE群組,嗣上訴人因細故對被上訴人產生誤會,退出「Dcard」群組,名稱「圓PO真的很圓」之LINE群組則僅上訴人與張庭瑀加入,葉宛甯、謝承祐及陳秀儒均未加入。系爭文章均非兩造張貼,文章内容亦與兩造無關,兩造在系爭文章之留言處縱有於不同時日發生齟齬,不足使一般人得知上訴人之身分,亦不可能影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或隱私權,且被上訴人之發言非無端捏造,係基於自身親身經歷之主觀感受而在Dcard網站之心情版留言,該版目的即在供一般不特定多數人抒發自身心情,被上訴人在心情版互相討論日常生活、人際互動情形、對他人感受等可受公評之事項,自未侵害上訴人名譽權。退步言,倘認被上訴人之言論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但兩造間之齟齬肇因於上訴人未對被上訴人真誠相待,經常在背後評論被上訴人而起,上訴人對於本件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免除被上訴人之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張庭瑀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㈢葉宛甯應給付上訴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謝承祐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陳秀儒應給付上訴人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上訴人就讀輔英科大,張庭瑀就讀中央大學,葉宛甯就讀德明科大,謝承祐就讀文化大學,陳秀儒就讀勤益科大。
㈡張庭瑀、葉宛甯、謝承祐、陳秀儒於113年3月至5月間,在Dcard網站之系爭文章留言區,使用其等所就讀學校名稱,各自發表如原判決附表1至附表4「貼文內容」或「圖示」欄之言論。
㈢張庭瑀於113年3月17日在「圓P0真的很圓」LINE群組張貼Dcard網站標題「#更恭喜妳成了妳自己最討厭的人」文章之連結網址。
㈣系爭文章均非兩造所發表,內容亦與兩造無關。
㈤「圓PO真的很圓」LINE群組成員共計10人,為上訴人與張庭瑀及共同朋友所組成。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上訴人應否依個資法第29條規定負賠償責任?
1.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非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資法第2條第1款、第3至5款定有明文。
2.次按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個資法第51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該條立法理由明載:「依本法第2條第8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自然人,惟有關自然人為單純個人(例如:社交活動等)或家庭活動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因係屬私生活目的所為,與其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如納入個資法之適用,恐造成民眾之不便亦無必要,應予以排除」。
3.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文章之留言區,揭露上訴人之姓名、年齡、職業為護理師、有眼疾、學歷為輔英科大護理系,上訴人男友為台大校友,及張貼上訴人臉部照片、大頭貼照片、私人臉書貼文及上訴人在Line群組之發言,均屬個資法第2條所定得直接辨識上訴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資法第29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賠償精神慰撫金等語。經查:
⑴被上訴人分別在系爭文章之留言區,揭露如原判決附表1至附表4所示上訴人之之姓名、年齡、職業為護理師、有眼疾、學歷為輔英科大護理系,上訴人男友為台大校友,及張貼上訴人臉部照片、大頭貼照片、私人臉書貼文及上訴人在Line群組之發言,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其中揭露上訴人之姓名、職業、學歷及張貼上訴人之臉部照片,應屬個資法第2條所定個人資料無疑。惟張庭瑀、葉宛甯、謝承祐在系爭文章提及上訴人男友時,係陳述「輔英護理及台大藍頭這對情侶」(見原審訴字卷第138頁)、「台大萬年考生哪裡理智阿?輔英做錯的地方不敢講…」(見原審審訴卷第73頁)、「…台大男也是,愛到卡慘死」(見原審審訴卷第85頁)、「那個臺大哥,你考試都考幾年了,整天跟著女友做這些沒意義的事…」(見原審訴字卷第55頁),係對上訴人男友所為陳述及揭露上訴人男友之學歷,上訴人稱屬其從事社會活動之個人資料,難認可取。又上訴人在Line群組之發言內容(見原審審訴卷第109頁),亦非個資法第2條第2項所定個人資料。另張庭瑀陳述「輔英這個到處找人幫她過生日的眼爛老乞丐」,眼爛僅為形容詞,非具體指述上訴人罹患何種眼部疾病,亦與個資法第2條第2款所稱病歷、醫療之個人資料不合。此外,張庭瑀、葉宛甯雖提及上訴人年齡為31歲、32歲,但未具體揭露上訴人之出生年月日,亦非個資法第2條第2項所稱個人資料。
⑵被上訴人雖揭露上訴人之前揭個人資料,但觀諸其等貼文內容,係因兩造相處發生諸多爭執,被上訴人基於議論、指摘上訴人之目的所為揭露,核屬其私生活目的所為社交活動之範疇,與上訴人職業或業務執掌無關,依個資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並無個資法第29條之適用至明。故而上訴人依個資法第29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於法不合。
㈡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
1.按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享有不受國家與他人不法侵擾,免於未經同意之知悉、公開妨礙或侵害之自由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權,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惟個人所得主張隱私不受侵擾之自由,以得合理期待於他人者為限,亦即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689、603號解釋參照)。又個人隱私的內涵及界限與科技社會規範密切相關,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亦係以隱私之合理期待判斷準則(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 test),作為決定個人主張於公共場域中不受侵擾自由是否存在之基準。因此,倘個人顯現其對隱私有真正之主觀期待,且該期待是社會認為屬客觀合理之期待,此時個人對於其資訊才真正享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否則無庸對個資之取得、處理、利用過度設限。況個資法除高敏感度之特種資料外,並未區分個資之性質,而為不同強度及密度之保護,但於一般社會中,姓名、職業、工作地點,甚至家庭等資料,常為個人經營社會生活,建立人際關係時,被預定須公開之公共性高、私密性低之資料,為免個資法的相關規定被濫用或過度擾民,而不利社會發展,若在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遭受侵害之情況下,應可容認此等個人資料之蒐集及利用。
2.又肖像為個人外部形象、特徵之呈現與彰顯,屬個人資料之一種,且與個人尊嚴關係密切,具重要人格利益。所謂肖像權,則係個人對自己肖像之權利,關於是否製作、公開,及在何種範圍、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或由何人製作、公開及使用該肖像,有自主決定權,為人性尊嚴與價值具體呈現之重要人格法益,與言論自由同為憲法保障之權利。結合他人之肖像照片而發表言論,就該肖像之蒐集及使用,自應與其發表之言論有正當合理之關聯,不得逾越其發表言論之目的,關於是否逾越合理使用範圍之判斷,應依法益權衡原則,綜酌肖像之來源、當事人之身分、行為人刊登目的、方式、態樣、如未使用該肖像是否即無從達行為人發表言論之目的,及該肖像與行為人發表之言論結合後是否將致肖像權人原未受侵害之其他人格權利遭受侵害或擴大侵害、刊登該肖像是否合於公共利益等節為判斷,倘衡量結果不足以正當化行為人之行為,即屬侵害肖像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13號判決要旨可參)。
3.經查:
⑴被上訴人分別在系爭文章之留言區,揭露上訴人之前揭資訊,其中關於揭露上訴人之姓名、職業、就讀學系及張貼上訴人之臉部照片,屬個資法第2條所定個人資料,其餘非屬上訴人之個人資料,業如前述。是以,被上訴人在系爭文章留言區揭露上訴人年齡、上訴人男友為台大校友、稱上訴人眼爛,均不構成侵害上訴人之個人資料自主權,難謂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又張庭瑀、葉宛甯雖揭露上訴人就讀學系為輔英科大護理系、職業為護理師、護士等個人資料,但兩造係使用Dcard社群網站認識之網友,而在Dcard社群網站留言或發文係使用就讀學校名稱作為代號,上訴人在Dcard社群網站亦使用輔英科大之名稱發言或與其他網友交流,是以,上訴人就讀輔英科大乃其在Dcard社群網站自行公開之資料,而輔英科大又以培育護理專業人才見長且為社會廣泛知悉,在上訴人以輔英科大之代稱在Dcard社群網站發言時,上訴人就讀輔英科大護理系、從事護理師工作一情已可能被預期,且就讀學系及職業乃在社會上通常須公開之公共性高、私密性低之資料,難認上訴人對此資訊具有享有隱私之合理期待,故張庭瑀、葉宛甯揭露上訴人之學歷、職業,亦難認已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
⑵而張庭瑀在系爭文章留言區揭露上訴人之姓名,並於113年3月19日張貼上訴人在個人臉書專頁限制特定人瀏覽之貼文截圖,該貼文中有上訴人之自拍照,並評論「喜歡在fb@台大哥,自言自語」等語(見原審訴字卷第45頁、本院卷第77頁),又於113年4月11日再張貼上訴人之臉部照片,並評論「你這表情不好看」等語(見原審審訴卷第65頁),上訴人之臉部照片屬上訴人之肖像個人資料,依社會通念,上訴人對其肖像及姓名之公開應具有自主決定權,且有隱私之合理期待,張庭瑀未經上訴人同意,逕自蒐集並使用上訴人之肖像以為前揭評論,並揭露上訴人姓名,已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至明。又張庭瑀張貼前揭上訴人在臉書抒發其個人心情之貼文,該貼文已限制僅供特定人瀏覽,另陳秀儒揭露上訴人在LINE群組分享過往感情經歷之言論(見原審審訴卷第109頁),雖非屬個資法第2條第2款之個人資料,但為上訴人向友人分享個人內心活動及情感經歷等具私密性之訊息,為上訴人內心活動及私領域生活範疇,俱為不適宜公開之內心活動情緒,上訴人基於朋友間之信任分享上開內心活動,依社會通念,堪認已有隱私之合理期待,是以,上訴人主張張庭瑀、陳秀儒揭露其前揭言論,已侵害其隱私權,亦屬有據。
㈢被上訴人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尊重及最大限度之維護,俾人民得以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實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而名譽係開放概念,一人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構成不法,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又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民法上名譽權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03號判決要旨可參)。
2.被上訴人分別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針對上訴人之言論,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以粗黑字體標示之言詞(以下合稱系爭言論),已侵害其名譽權,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辯稱其等發表各該言論之原因如該表「被上訴人答辯」欄所示,並提出如該表證據出處欄所載證據為證,堪信為真。經查:
⑴觀諸被上訴人發表之各該言論,其中附表一編號6「表情不好看」部分屬中性之主觀感受;附表二編號7所稱「目洨」用在視覺上,是形容人「瞎了眼」或「看錯、看不見」,上訴人將葉宛甯誤認為某位叫「甯甯」的直播主並私下向其他人傳述此情,葉宛甯因此以此語形容上訴人;附表二編號8「難怪這麼沒眼界」;附表三編號5「還是說你應該矯正的不是視力」,衡諸社會常情,尚難認已達足以貶損上訴人社會評價之程度,難謂已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另附表一編號13「台大萬年考生哪裡理智阿?輔英做錯的地方不敢講,我看他很愛這種被刺別人的貨色,口味真特別啊」,是針對上訴人男友之評論,與上訴人之名譽權無涉。
⑵張庭瑀所陳述附表一編號1「背後捅我」、附表一編號4「到處約人、背地又搬弄是非」、附表一編號5、9「在有男友的情況下,跟學弟搞曖昧」、附表一編號8「抄襲仔、造謠仔」、附表一編號9「會pua前閨密,…偽造一堆她前閨密沒做過的事」、附表一編號13「用說人壞話的方式來社交」、附表一編號14「造謠不喜歡的人」,葉宛甯所陳述附表二編號12「輔英抄襲仔,抄襲我的文章還到處造謠我劈腿」、編號3「自己在群組說有男友還跟學弟搞曖昧」;謝承祐陳述附表三編號1「抄襲別人」、編號3「加害者卻偽裝成受害者」,均屬事實陳述,且被上訴人已證明所述為真實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亦不構成名譽權之侵害。
⑶被上訴人其餘之系爭言論,屬針對上訴人外貌、品行、情感忠誠度、衛生習慣及言行舉止等所為意見表達或評論。其中,張庭瑀陳述上訴人是「綠茶」、「身為護士這麼沒衛生 有夠髒的」、「牠」、「老乞丐」、「垃圾」等語,葉宛甯陳述「你真的水性楊花欸~」,謝承祐陳述「我看外面的浪浪都比她還乾淨」,陳秀儒陳述「原來是海后」等,具屬有貶損、羞辱個人品格、謾罵之偏激言論,足使上訴人感到難堪與屈辱,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依一般社會通念,堪認已達貶損上訴人社會上評價之程度,且皆為針對上訴人私德所為評價,與公共利益無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侵害其名譽權且情節重大,尚屬有據。至於被上訴人其餘言論,雖亦帶有負面、輕蔑、不屑之意,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快或難堪,然未必直接貶損上訴人之社會評價,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尚難謂達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且情節重大之程度。
⑷被上訴人固辯稱其等在系爭文章留言區所為前揭言論,不足使一般人得知上訴人身分,不可能影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云云。惟張庭瑀已在Dcard社群網站之貼文標題「#更恭喜妳成了妳自己最討厭的人」、「#更薩莉黨祝福你們幸福快樂美滿」、「(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揭露上訴人之姓名、照片、就讀學系等個人資料,並以「輔英姐」、「輔英」稱呼上訴人,葉宛甯、謝承祐、陳秀儒則在同一文章留言區回應張庭瑀之發言,可使瀏覽系爭文章留言區之第三人得以特定被上訴人前揭言論指述之對象即為上訴人;另張庭瑀雖未在貼文標題「男友的前曖昧對象持續騷擾我們大概兩個月了該怎麼辦」之留言區揭露上訴人之姓名等個人資料,但從其他人回文稱「我都快忘記這篇文了,所以這文兩位事主是台大男輔英女嗎?」(見本院卷第223頁),堪認其他瀏覽該文者亦可推知張庭瑀所稱「輔英這個到處找人幫她過生日的眼爛老乞丐」者,是指經常在該網站以輔英科大為代稱發言之上訴人;又張庭瑀在「圓P0真的很圓」LINE群組張貼Dcard網站標題「#更恭喜妳成了妳自己最討厭的人」文章之連結網址後,稱這是「(茶杯圖案)(意指綠茶)」,因該群組為上訴人與張庭瑀及共同朋友所組成,群組其餘成員自可知悉張庭瑀所指之人為上訴人,故被上訴人此部分所辯,難認有理。
㈣上訴人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有無理由?數額若干?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人格法益或身分法益被侵害者所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既無任何客觀標準可資為據,則法院量定此項金額,即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2.經查,張庭瑀揭露上訴人前揭個人資料,張庭瑀、陳秀儒另揭露上訴人之上開臉書貼文或Line發言,均係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隱私權,被上訴人復分別以發表前揭言論之方式故意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上訴人因此受有精神上相當痛苦,堪可認定,被上訴人自應就上訴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上訴人為輔英科大護理系畢業,現擔任護理師,每月薪資約4萬餘元,名下無財產;張庭瑀為大學畢業,每月收入約35,000元,名下有投資數筆;葉宛甯為大學畢業,每月收入約37,500元,名下有投資數筆;謝承祐為大學畢業,每月收入約45,000元,名下有汽車1輛;陳秀儒為大學畢業,現無業無收入,名下無財產等情,業經兩造陳報在卷(見本院卷第335、344、356頁),並有兩造之個人稅務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參(見外放禁閱卷第25-73頁)。審酌兩造原為朋友關係,張庭瑀更邀請上訴人擔任其伴娘,但被上訴人察覺上訴人私下多次向他人抱怨、批評張庭瑀或洩漏張庭瑀分享之經歷,不實傳述葉宛甯劈腿、與謝承祐有曖昧及擔任直播主等行為,致被上訴人因此氣憤難耐,為報復上訴人而為前揭舉措之動機,暨被上訴人之手段、上訴人之隱私及名譽遭侵害程度、上訴人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張庭瑀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為7萬元、得請求葉宛甯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為5,000元、得請求謝承祐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為5,000元、得請求陳秀儒賠償之精神慰撫金為9,000元,逾此數額之請求,容有過高,難認有理。
3.被上訴人固抗辯上訴人就本件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應依民法第217條規定免除賠償責任云云。然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必須其行為與加害人之行為,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而其過失行為並為有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之行為者,始屬相當。上訴人係因被上訴人之前揭侵害隱私權、名譽權之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上訴人並無任何行為加助前揭侵權行為損害發生或擴大,被上訴人縱使不滿上訴人之前揭行為,亦不得以此為由侵害他人之名譽權、隱私權,此部分抗辯,不足為採。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張庭瑀給付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6日(見原審審訴卷第171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葉宛甯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6日(見原審審訴卷第173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謝承祐給付5,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26日(見原審審訴卷第175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請求陳秀儒給付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7月12日(見原審審訴卷第177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三、四、五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七、上訴人雖聲請調查向狄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調PO文者暱稱為「南佛羅里達大學」者之個人資料,待證事實為該暱稱使用者為兩造之另名友人即訴外人張育萱,因見被上訴人之前揭留言,對上訴人產生負面評價等語(見本院卷第122-123頁)。審酌縱使該暱稱使用者為張育萱,張育萱並有見到前揭留言,對於本件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要無調查之必要。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附表一:張庭瑀侵害名譽權部分】
【附表二:葉宛甯侵害名譽權部分】
【附表三:謝承祐侵害名譽權部分】
【附表四:陳秀儒侵害名譽權部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日期 貼文標題 內容 證據出處 被上訴人答辯理由 證據出處 1 113/3/17 #更恭喜妳成了妳自己最討厭的人 既然你不想浪費時間浪費錢,下雨天看煙火的品質不好,我不想去,為什麼一定要帶你?都31了還不敢自己去,我也人生地不熟阿 當天你只要跟我抗議,而不是只有在群組抱怨,我一定帶你去 訂錯飯店是我的錯,我可以跟妳道歉當天我不是很努力叫車了嗎?你的傘很小是事實,為什麼不能講,我也不會因為這樣責怪你 你不說我真的以為跟妳出去玩很愉快 你知道我為什麼生氣嗎?因為你在直播間又一次靠北這件事,表面跟我好來好去,還想挑白色捧花勒,真的很有臉,如果不是我朋友跟我講,我真的不知道你在背後捅我 原審審訴卷第47頁 張庭瑀和上訴人曾於112年8月20日相約至台北大稻埕欣賞煙火,惟上訴人不滿張庭瑀因當天下雨不願出門一起欣賞煙火,上訴人遂在張庭瑀未加入但葉宛甯在内的LINE群組「Dcard—家鵝」中,向群組内的朋友抱怨上情,葉宛甯目睹上訴人一邊在張庭瑀背後抱怨其行為,一邊若無其事地準備當張庭瑀之伴娘,私下告知張庭瑀上情,張庭瑀因此為左列陳述。 被上證1、2、3、4(見本院卷第251-267頁) 2 113/3/17 名稱「圓PO真的很圓」之LINE群組 我要正面對幹了 這是■(按:茶杯圖案)無誤 原審訴字卷第195頁 上訴人不滿張庭瑀沒有一起去看煙火,在Dcard上不斷重複傳述,張庭瑀亦在Dcard上回覆上訴人,上訴人看到後便向張庭瑀表示願意溝通。陳秀儒為促使雙方溝通,便建立LINE群組,將上訴人、上訴人男友、張庭瑀等人加入【被上證8】。張庭瑀所說之「正面開戰」,即是指要在LINE群組和上訴人正面溝通、對質。 被上證8(見本院卷第275頁) 3 113/4/2 #更薩莉黨祝福你們幸福快樂美滿 這麼怕輔英姐醜惡嘴臉被人看啊~~ 這對真的是真愛 都不敢做敢當,為自己說過的話負責 不服也不敢反駁,也是啦,證據攤在面前根本賴不掉啊 原審審訴卷第51頁 張庭瑀因認定上訴人係真心朋友,曾與上訴人分享整形原因,詎上訴人未經張庭瑀同意,在LINE群組向陳秀儒透漏並批判張庭瑀整形的緣由,並私自分享張庭瑀小時候的心理創傷並評判【被上證9】,令張庭瑀感到相當不悅,因此指稱上訴人「醜惡嘴臉」。 被上證9(見本院卷第279頁) 4 113/4/10 #更恭喜妳成了妳自己最討厭的人 邵阿姨,說要溝通卻封鎖裝不認識,你很矛盾欸,要我帶你去看煙火怎麼沒想到要溝通阿? 你不是自稱都會溝通嗎? 到處約人、背地又搬弄是非不累嗎? 單方面要求我們閉嘴,阿你自己私底下有閉嘴嗎? 不是很會在網路上嗆?像往常一樣嗆回去啊!妳們孬到躲起來、改名字真的很搞笑欸 原審審訴卷第55頁 上訴人有前述(二)、(三)之行為,同時抱怨上訴人之五專同學,卻仍約五專同學幫忙過生日【被上證10】,張庭瑀才有「到處約人、背地裡又搬弄是非」之言論。 陳秀儒將上訴人、上訴人男友、張庭瑀等人加入同一LINE群組,企圖促使雙方對話,詎上訴人惱羞成怒,拒絕與張庭瑀溝通,單方面表達其情緒後便退出群組【被上證11】,張庭瑀指責上訴人「孬」。 被上證10、被上證11(見本院卷第281-289頁) 5 113/4/11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你要對我的事有什麼反應我都接受 她之前遇到讓她有什麼不滿的文章或留言,都會放到群組討拍,我也是為她挺身而出 她自己在有男友的情況下,跟學弟搞曖昧,這樣學弟才能帶她出去玩,難怪她看到那類的文章會那麼氣 就連去台北看煙火,也不會自己去,到處找人帶她去,都31歲了 看完他們在我背後抹黑我的話,我只當他們是▲(大便符號),要說療傷,我好蠻快的,站在我這邊的人很多 我是真的想報復她,你可以直接貼在留言區,我這裡對她不利的證據有很多,包括她在浪當直播主錄下來的影片 我和其他被她造謠的受害者跟這對垃圾情侶撕逼過了,他們很孬,道歉複製貼上,就退群並把所有相關的人封鎖掉了 最後希望你和其他的藍頭可以對女生抱持一點希望,世界上有很多好女孩的存在,也希望你能找到屬於自己的幸福 原審審訴卷第59頁 1.上訴人曾自承「有男友的情況下還跟學弟搞曖昧」,並非被上訴人所捏造。 2.張庭瑀主觀認為,上訴人及其男友對張庭瑀並不重要,無貶損上訴人之名譽。 3.上訴人有前述(四)1之行為,且張庭瑀也被上訴人批評過,引起張庭瑀不悅。 被上證12(見本院卷第291頁) 6 113/4/11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邵阿姨,你這表情不好看 原審審訴卷第65頁 上訴人曾在直播中抱怨張庭瑀沒有一同去看煙火等情,引發張庭瑀不滿,認為上訴人在背後批評張庭瑀時「表情不好看」 7 113/4/12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現在牠們不敢留言,只會一直申訴 裝受害者真的又綠茶又噁心,牠們是不是怕我們核對真相 原審審訴卷第95頁 張庭瑀乃係因前述各種與上訴人相處不睦,累積而來的不快,方有該言論 8 113/4/12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不只是抄襲仔,還是雙標仔、造謠仔、雙面仔 原審審訴卷第95頁 「抄襲仔」係因葉宛甯曾於Dcard上先發表一篇文章,隔沒幾天上訴人也發表了另一篇文章,上訴人發表的文章開頭與葉宛甯發表文章的開頭高度相似【被上證13】,張庭瑀因此認上訴人抄襲。「雙標仔」則是因上訴人自承其有男友時還與學弟曖昧,卻又和上訴人男友一起批評謝承祐與人葉宛甯曖昧。「造謠仔」、「雙面仔」係因前述上訴人背地裡傳述張庭瑀、葉宛甯及上訴人之五專同學的負面言論,卻一邊要求大家幫上訴人過生日。 被上證13、14(見本院卷第293-295頁) 9 113/4/13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牠的爪超多的,我說的話都有證據 1.有男友跟學弟搞曖昧,這樣學弟就能帶她出去 2.到處找人幫她過生日,包括被牠講過壞話的,幫她過生日的朋友請她吃飯還被牠私底下講壞話 3.問我和另一個苦主可不可以讓她當房客 4.會pua前閨密,叫她大寶寶,偽造一堆她前閨密沒做過的事,封鎖她還發文炫耀 5.在fb 會@她的台大男友自言自語,回她自己以前發過的文章 6.第一次跟她出去,她就不喜歡我,主動提說要當我伴娘,靠北我後幾天挑捧花款式,跟我說要佈置candy bar,我跟老公登記結婚,只發一個貼圖敷衍,理由是不喜歡場地、書約和指甲 7.造謠文化哥和德明姐出軌的事 還有很多,幾乎講不完 原審審訴卷第69頁 因上訴人於LINE群組内批評其五專同學「大寶寶」,用字相當尖銳【被上證15】,上訴人更自承其在直播時抱怨「大寶寶」看婚戒、婚紗的事【被上證16】,張庭瑀才表示上訴人「會PUA前閨密、偽造一堆她前閨密沒做過的事」。 被上證15、16(見本院卷第297-301頁) 10 113/4/13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她頭上有根油油味蟑螂鬚怎麼不說,無論是身體和心態都不乾淨 還敢自稱心漂亮 是有多自戀阿? 原審訴字卷第47、181頁 張庭瑀基於編號9之事實所為之評論。 11 113/4/15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把蛋糕上的裝飾送人超噁心的,就跟輔英本人一樣 原審訴字卷第49頁 上訴人將蛋糕上的裝飾恐龍取下,送給陳秀儒,張庭瑀認為將食物吃完後所遺留下來的裝飾送給他人很噁心、不衛生。 被上證17(見本院卷第303頁) 12 113/4/30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好了啦,輔英別再討拍裝受害者了 你敢跟你的新朋友說你送什麼禮物嗎? 你送的化妝品他的公司倒閉了還很難用 你送的衣服不好看質感也爛,我都丟舊衣回收箱了 你的其中一個朋友說過她不戴髮飾還要送她 你敢跟你朋友說你送的那隻恐龍是蛋糕上的裝飾品 還想送給小朋友嗎? 身為護士這麼沒衛生 有夠髒的 原審訴字卷第50頁 張庭瑀基於編號11之事實所為之評論。 13 113/5/10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輔英牠嘴巴就是停不下來,怎麼可能說不講就不講了,根本八婆 用說人壞話的方式來社交真的很可憐 台大萬年考生哪裡理智阿?輔英做錯的地方不敢講,我看他很愛這種被刺別人的貨色,口味真特別啊 原審審訴卷第73頁 張庭瑀基於前述上訴人不斷背地裡傳述他人負面言論之行為作為社交手段之事實,認為上訴人此舉相當不妥,故有此番言論。 14 113/5/14 男友的前曖昧對象持續騷擾我們 大概兩個月了該怎麼辦 輔英這個到處找人幫她過生日的眼爛老乞丐,不斷的造謠牠不喜歡的人,還想約出門,而台大哥就愛這種類型的女生,不斷的護航到底 原審審訴卷第79頁 上訴人曾將另一位名為「甯甯」之直播主誤認為葉宛甯,並向陳秀儒表示葉宛甯不想讓上訴人知道其在做直播「很恐怖」【被上證18】。張庭瑀認為上訴人認錯人之行為顯然眼睛有問題,才用較尖銳之「眼爛」形容上訴人。「老乞丐」是因為上訴人不斷要求他人幫上訴人過生日。造謠則是因編號9之事實而來之評論。 被上證18(見本院卷第305-311頁) 編號 日期 貼 文 標 題 內容 證據出處 被上訴人答辯 證據出處 1 113/4/2 #更薩莉黨祝福你們幸福快樂美滿 那種貨色當海后?你太看得起他了!那種長相貼出來,修圖師可能要把電腦的修圖軟體砍了 原審審訴卷第83頁 因上訴人曾自承「有男友的情況下還跟學弟搞曖昧」,葉宛甯方才稱上訴人為「海后」,認為上訴人「水性楊花」、「惡心」、「惡女」。 2 113/4/12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輔英抄襲仔,抄襲我的文章還到處造謠我劈腿 你們的程度果然也只有到這邊 要道歉不乾不脆 有夠好笑 原審審訴卷第95頁 抄襲文章部分同二(八)「抄襲仔」部分(詳參被上證13)。造謠葉宛甯劈腿部分,係因上訴人與其男友向陳秀儒表示葉宛甯係「出軌仔」,然葉宛甯無同時與二人交往或曖昧之事實,上訴人稱葉宛甯劈腿,確實係造謠行為。 被上證19(見本院卷第313頁) 3 113/4/12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你真的水性楊花欸~ 之前還自己在群組說有男友還跟學弟搞曖昧 到底是誰不要臉 只會裝柔弱,楚楚可憐 在群組很少說話也不行,太常講話又要說一直抱怨 拜託,都給你們講啊 萬年考生跟護理師整天泡在低卡上,難怪很配 要不是你們兩個封鎖所有人,我們才很少開低卡 不是說低卡女戰神,複製其他人的回答來低卡上留言,被別人捧,很爽齁 有夠不要臉 原審審訴卷第87頁 同編號1 4 113/4/12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我啊!怎樣?我跟文化的友誼比你好,我也不會一開始見面就勾搭人家,噁女 原審審訴卷第89頁 同編號1 5 113/4/12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啊不是很愛在低卡回文 我就是在講你啦 輔英女 愛裝可憐亂騙網友 噁心 原審審訴卷第91頁 同編號1 6 113/4/13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你眼瞎才可能看上她吧 喔 不對 瞎了也不會 原審審訴卷第85頁 葉宛甯知悉上訴人之前述全部行為,主觀認定上訴人人品不佳,且當時上訴人似乎對謝承祐有好感,葉宛甯才認為即使謝承祐眼瞎了也不會看上上訴人。 7 113/4/13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對啊,他真的很目洨 我到底哪裡像那個直播主,不過性別特徵一樣,一樣住北部,但她是世新 原審審訴卷第85頁 上訴人將某直播主誤認為葉宛甯(詳參被上證18),葉宛甯才以較為強烈之字眼表示上訴人「目洨」。 8 113/4/13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我不懂有啥好羨慕別人出過國,甚至開BMW 這樣大家不都要一直羨慕然後嫉妒別人 之前某篇文章看過後還說她不介意收二手香奈兒,拜託,也要看台大有沒有錢吧 都32了沒上班還在萬年考生怎麼會有錢買 欸,輔英姐,你都32了,買不起香奈兒?也沒出過國? 難怪這麼沒眼界 原審訴字卷第53頁 上訴人曾表示自己沒錢出國、希望上訴人男友買精品包送上訴人等言論,葉宛甯才有相關之言論。 被上證20(見本院卷第315-317頁) 編號 日期 貼文標題 內容 證據出處 被上訴人答辯 證據出處 1 113/4/1 #更薩莉黨祝福你們幸福快樂美滿 那倒是 如果真的覺得自己沒有錯也沒有抄襲別人 那為什麼要花這麼多時間來刪除自己全部的留言跟文章 看來真的是心虛了 原審審訴卷第99頁 抄襲別人部分同二(八)「抄襲仔」(詳參被上證13)。 2 113/4/2 #更薩莉黨祝福你們幸福快樂美滿 怎麼會有人這麼雙標 用這種複製上的道歉來敷衍 然後拍拍屁股退群封鎖 他會認錯那才叫奇蹟 原審審訴卷第105頁 雙標部分同二(八)「雙標仔」部分(詳參被上證14)。 3 113/4/12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那個臺大哥,你考試都幾年了,整天跟著女友做這些沒意義的事,活該你到現在還在考試。 那個輔英粉頭,我知道你們都看得到,做錯事就認錯,不要只會在不知情的人面前莊聖母樣,最噁心的就是你那副加害者卻偽裝成受害者的嘴臉,你真實的面貌是什麼樣妳我都很清楚,裝得了一時裝不了一輩子啦。 原審訴字卷第55頁 因上訴人一方面傳述葉宛甯劈腿(詳參被上證19)、葉宛甯和謝承祐曖昧(詳參被上證14)等不實言論,造成葉宛甯及謝承祐之困擾,卻又一方面在LINE的公開群組表示自己遭到被上訴人等人散布個人資料【被上證21,Alyce即上訴人之暱稱】,才指稱上訴人「加害者卻偽裝受害者」。 被上證21(見本院卷第319頁) 4 113/4/13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輔英那個還說貓咪髒欸 我看外面的浪浪都比她還乾淨 原審訴字卷第57頁 上訴人自承「我下班都一臉狼狽頭還油油髒髒的」、「那時候包包還爬進蟑螂我媽車上都是蟑螂」等語【被上證22】,謝承祐認為上訴人生活環境之衛生狀況不佳,加以上訴人曾抱怨貓很髒【被上證23】,實際上貓會自行理毛並清潔身體,方認定流浪動物都比上訴人乾淨。 被上證22、23(見本院卷第321-321頁) 5 113/4/13 (更)這樣的男友上進嗎 那個輔英粉頭 真的勸你去矯正視力啦 你口中的直播主的不是德明粉頭啦 還是說你應該矯正的不是視力 別人把你當朋友,跟你分享心事,你卻拿來當靠北別人的話題,這種心態真的是很要不得欸 啊你整天抱怨妳家人重男輕女,抱怨妳同事說她們霸凌你排擠你 怎麼直播的時候就裝出一副母慈子笑的嘴臉 說得自己多位家裡長輩著想什麼的 這嘴臉真的蠻ㄍㄟ掰的欸,ㄏㄏ 原審審訴卷第107頁 因前述二(十四)部分,上訴人將某直播主誤認為葉宛甯(詳參被上證18),謝承祐才認為上訴人應該矯正視力。又因上訴人將張庭瑀整形等較為隱私之事實,未經允許傳述給他人(詳參被上證9),謝承祐才以較為直接之用詞,形容上訴人「嘴臉ㄍㄟ掰」。 編號 日期 貼文標題 內容 證據出處 被上訴人答辯 證據出處 1 113/4/2 #更薩莉黨祝福你們幸福快樂美滿 原來是海后,還好有人願意當資源回收業者,記得別放出來!不同時候的對話紀錄,真的是有震驚到我。 (張貼上訴人於私人LINE群組分享成長過程及感情回憶之對話內容截圖:「1.我跟兩個人搞過曖昧一個一直不敢給承諾一個是太霸道2.我以前有男友的時候還跟學弟搞曖昧而且明明知道他喜歡我可是我假裝不知道這樣才能繼續跟他出去玩」) 原審審訴卷第109頁 上訴人曾自承「有男友的情況下還跟學弟搞曖昧」(詳參被上證12),故稱上訴人為「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