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再易字第18號
- 再審聲請人
- 連恒良
- 再審相對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勝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之訴訟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係指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而言。否則其聲請即屬不合法,且毋庸命其補正,逕行駁回之(最高法院民國88年度台聲字第539號、105年度台抗字第60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4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僅於聲請狀引用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後段規定,而未表明原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形,再審聲請人對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